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已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。其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: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,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,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。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,检测不合格的,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,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25-2001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中也明确规定: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(条文6.0.4);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,严禁投入使用(条文6.0.20)同时在条文6.0.16 指出:由于采用自然通风换气的民用建筑工程受门窗开闭大小、天气等影响变化很大,换气率难以确定,因此本规范规定将充分换气的敞开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检测。
GB50325-2001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中规定: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,必须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(条文4.3.3);I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,宜采用E1类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,当采用E2类人造木板时,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(条文4.3.4)并同时规定了I、I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游离甲醛的浓度限量分别为:≤0.08mg/m3 和≤0.12mg/m3 。
上海市在国内率先发布新<<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>>,并于2004年3月15日起强制实施(北京市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)。该标准首次列入了对全装修房和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,并将室内空气质量等可能影响到人身健康和安全方面的项目列为A类项目,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项目为B类项目,规定A类和B类项目不允许存在不合格项目。并规定室内空气游离甲醛含量必需≤0.08mg/m3,且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必需经过强制检测,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,空气质量不合格可拒收房。